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刑更37号罪犯丁以海,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豫0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以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以罪犯丁以海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其假释,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提讯了罪犯丁以海,并听取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以海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新市检五部假意(2021)5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未发现河南省新乡监狱对罪犯丁以海提请假释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以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2月、2020年7月共获得表扬2次。
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
另查明,罪犯丁以海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保证人保证书、罪犯丁以海本人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以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以海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