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107号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文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南月梅,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乐文,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世大,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