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3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浔菱湖千金上海发联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经营者:董坤黎,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南浔菱湖千金上海发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金额由之前的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菱湖千金上海发联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菱湖千金上海发联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菱湖千金上海发联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