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9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进峰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号***幢**号。
经营者:汪风进,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天津欧普集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6号好景商业中心27楼18室。
法定代表人董恩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楷伦电器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组横泾桥西100米。
经营者董红琴,女,1977年10月19日生,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进峰建材商行、天津欧普集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楷伦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