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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民初31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安县兴华办公商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31号
案件名称(2021)湘11民初31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安县兴华办公商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东安县兴华办公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31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208房。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兴华办公商城,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105号。

经营者:唐甲军。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安县兴华办公商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人民陪审员  唐文斌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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