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7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005。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羡揪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文峰乡人民路新大新A座1219号。
经营者:赵梦月。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羡揪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2021年5月12日,本院收到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请求:将本案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总金额调整为1.5万元,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有权变更诉请和撤回起诉,故准许原告撤诉,并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金额重新计算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9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