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028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梓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黄江世一硅橡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陈刚,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黄江世一硅橡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是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年8月13日。
2020年6月5日,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
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由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依法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其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
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