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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格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374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格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格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74号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吕石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童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楚浩,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格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谢华英。

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格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06450.7、名称为保温饭盒(便携式双层)】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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