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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7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塘坑居民小组塘坑路8号厂房2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光辉。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80556.4、名称“电动平衡扭扭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2017年2月21日,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深圳市高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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