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住临沂市兰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其儿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租赁的临沂市工业园区密庄村51号民房内,购买灌装机及假冒奥妙、金纺、碧浪、汰渍、立白、超能、蓝月亮等品牌的洗衣液空瓶、纸箱等,在无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前提下,大量生产假冒的奥妙、金纺、碧浪、汰渍、立白、超能、蓝月亮等品牌洗衣液、护理剂等。
2016年4月22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生产假冒产品的民房内扣押奥妙洗衣液39箱、奥妙洗衣液空瓶1910个、奥妙洗衣液纸箱160个、金纺衣物护理剂98箱、金纺衣物护理剂空瓶756个、金纺衣物护理剂纸箱200个、碧浪洗衣液9箱、碧浪洗衣液空瓶1116个、碧浪洗衣液纸箱290个、汰渍洗衣液空瓶944个、汰渍洗衣液纸箱450个、立白洗衣液100箱、立白洗衣液空瓶100个、立白洗衣液纸箱60个、超能洗衣液95箱、超能洗衣液空瓶110个、超能洗衣液纸箱80个、蓝月亮洗衣液224箱、蓝月亮洗衣液空瓶2560个、蓝月亮洗衣液纸箱756个、蓝月亮洗衣液瓶盖800个、定量灌装机一台,价值共计85647元。
同时,扣押立白增白皂20箱、超能天然皂粉91箱、超能洗衣皂34箱,价值共计153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联合利华、广州宝洁、纳爱斯集团、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证明,扣押清单,物流货运单,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张某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机关查扣的涉案物品由其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