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22号原告:何玉,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红,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青志铝包装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吕志青,女,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何玉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青志铝包装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