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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毅与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终1036号
案件名称王明毅与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毅,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毅,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交大思源国际商务中心3层303。

上诉人王明毅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为专利纠纷案件,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就实体作出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8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明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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