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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与唐大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民初1137号之一
案件名称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与唐大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唐大伟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1137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李育生。

被告:唐大伟,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诉被告唐大伟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渝生精加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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