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东鹏饮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木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邹燕萍,该店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杰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燕萍,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主要负责人,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东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菊。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保强,广东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虹霖,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东鹏饮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中山市天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邹燕萍、广州东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8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对东鹏公司所提交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录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据没有进行详细审查,以及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进行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8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东鹏饮料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