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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铖视欣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鼎茂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132号
案件名称北京嘉铖视欣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鼎茂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嘉铖视欣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郑州鼎茂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郑州沃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132号原告:北京嘉铖视欣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一区61号楼二层9号。

法定代表人:樊舒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名元,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鼎茂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9号1号楼1-2层附14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燕。

被告:郑州沃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西刘砦路北升龙汇金广场二号院二号楼4层53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礼。

原告北京嘉铖视欣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铖视欣公司)诉被告郑州鼎茂光��仪器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沃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嘉铖视欣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铖视欣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嘉铖视欣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九百元,由北京嘉铖视欣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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