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109号之一原告: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龙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熊大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尹边禾秋岭工业区3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秦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医世凯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医世凯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驭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医世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