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初137号原告:杭州麒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17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清霞。
委托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鄢陵金钟皮具有限公司,地址: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西段18号楼8幢。
法定代表人姚春丽。
原告杭州麒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鄢陵金钟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麒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麒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麒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杭州麒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