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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与江苏洋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61号
案件名称61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与江苏洋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洋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洋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银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洋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府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以下简称御缘酿酒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洋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第309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201330319766.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御缘酿酒厂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据此,因二审出现的新证据,御缘酿酒厂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故对其基于该专利提起的起诉应予驳回。

如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御缘酿酒厂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御缘酿酒厂;

洋府酒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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