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盐城市丰盛装饰城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108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盐城市丰盛装饰城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丰盛装饰城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樱花节能水暖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丰盛装饰城81005-81006号门市(H)。

经营者:吴卫明,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1970年4月5号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隐读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市丰盛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

法定代表人:陆瑞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韦红。

原审被告:苏州樱花节能水暖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松农路16号。

负责人:章斌。

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以下简称华光灯具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原审被告盐城市丰盛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装饰城)、原审被告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厨电公司)、原审被告苏州樱花节能水暖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知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华光灯具批发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被上诉人樱花卫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原审被告丰盛装饰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苏州樱花厨电公司、原审被告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卫厨公司一审诉称:其成立于1994年,主要经营厨卫、卫浴及整体厨房等产品。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自1978年就开始将“樱花”、“SAKURA”及樱花图形商标作为产品商标。

1994年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了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份,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樱花卫厨公司。

其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中国市场上使用“樱花”字号及“樱花”、“SAKURA”、樱花图形商标。

通过在市场上的大力推广使用,“樱花”成为中国家电市场上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品牌之一,“樱花”品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市场知名度。

丰盛装饰城、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华光灯具批发部明知樱花卫厨公司知识产权状况及市场知名度,故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樱花”字号在与其相同营业范围内进行登记并突出使用,实际生产、销售与其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上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和“樱花”字号,主观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丰盛装饰城、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华光灯具批发部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丰盛装饰城、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华光灯具批发部停止在相关产品、产品包装装潢以及宣传中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商标;

3、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樱花”企业字号;

4、丰盛装饰城、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华光灯具批发部在《中国消费者报》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5、丰盛装饰城、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华光灯具批发部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200元,其中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200元);

6、丰盛装饰城、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华光灯具批发部共同承担诉讼费。

丰盛装饰城一审辩称:1、丰盛装饰城系81007、81008门市的出租方,由吴卫明经营81007、81008门市,主营灯具、电线、水暖器材批发及零售,并非樱花卫厨公司诉称的“樱花卫浴”门市。

若吴卫明经营的华光灯具批发部所销售产品侵犯商标权,应当由华光灯具批发部承担责任。

因此,樱花卫厨公司列丰盛装饰城为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

2、其与吴卫明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营户责任书中均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监管义务。

3、樱花卫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公证购买涉案商品之时丰盛装饰城知晓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丰盛装饰城故意为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樱花卫厨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丰盛装饰城主观上与华光灯具批发部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4、在樱花卫厨公司提起的有关“樱花”的系列诉讼中,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相关诉讼尚未认定,因此,华光灯具批发部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应以樱花卫厨公司的诉称所认定。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樱花卫厨公司对丰盛装饰城的诉讼请求。

华光灯具批发部一审辩称:1、其所售出的“樱花”水龙头,是经过正规的经销商(位于盐城市区开放大道268号金鼎装饰城7号楼一楼7129、7130门市,批发商为董维玉,联系电话187××××7199)处进货。

在进货时,核查了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水龙头使用的“”注册商标证,因此已经尽到了审慎小心的义务。

2、门市主要经营地板、电线,涉案水龙头仅仅是做展示所用,只有在极个别消费者需要时,门市才对外销售。

3、樱花卫厨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樱花水龙头就是侵犯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更不能证明樱花卫厨公司存在30万元的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驳回樱花卫厨公司对华光灯具批发部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注册资本320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公司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

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品批发及进出口业务。

2008年公司名称变更为樱花卫厨公司。

1995年9月21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767197号“”商标、7671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排油烟机、热水器、炉具、水龙头等。

2005年11月1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9月20日;

2008年9月7日,经核准转让给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后又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樱花卫厨公司。

1998年9月21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09675号“”商标、12096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水龙头等。

2008年5月15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20日;

2008年9月7日,经核准转让给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后又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樱花卫厨公司。

1999年2月28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515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洗涤槽、电热水器、排油烟机等。

2008年12月18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7日;

2008年9月7日,经核准转让给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后又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樱花卫厨公司。

2003年8月21日,英属维尔京群岛商樱花企业有限公司(SAKURAENTERPRISES(B.V.L)LTD.)经核准注册第3126859号“”商标、第3126860号“”商标、第3126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热水器、洗涤槽、浴用加热器等。

2013年6月6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

2008年9月7日,经核准转让给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后又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樱花卫厨公司。

2011年11月28日,樱花卫厨公司经核准注册第8574243“”商标(樱为繁体字)、第8574244号“”商标,第8574245号“”商标(樱为繁体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热水器、煤气灶、水龙头、水槽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1月27日。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9)苏民三终字第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最早在1995年就已注册,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

长期以来,樱花卫厨公司对其商品和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宣传的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泛、形式多样。

2004年度,标注‘樱花’文字系列注册商标的厨卫产品全国范围内的销售量处于领先地位。

其中,‘图+SAKURA+樱花’注册商标在2003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和苏州市知名商标。

上述事实均说明,在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之前,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信誉。

”2014年12月14日9时50分,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公证处公证员缪旭东和公证员杨涛及樱花卫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林峰,来到盐城市世纪大道丰盛装饰城81007、81008门市。

经现场查看:该门市挂有“樱花商标樱花卫浴”招牌,里面经营各种卫浴,一位中年男子接待了他们。

祁林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人民币贰佰元(¥200元)价格购买了标有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生产的“樱花牌”标识的水龙头一只,并取得编号为749656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上面盖有“盐都县丰盛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公章。

所购货物带至公证处,加贴封条交由祁林峰保管。

对上述公证保全过程,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了(2014)盐都证经内字第2314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樱花”牌水龙头。

启封前,物品封存完整。

经现场比对:“樱花”牌水龙头外包装纸盒使用“”标识,同时标有“樱花水暖品质保证”,生产厂家为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

打开外包装盒,水龙头的布包装袋上使用“”标识。

将水龙头从布包装袋中拿出,发现水龙头正面使用“”标识,侧面有镭射商标,使用了樱花图形、樱花文字形成的组合标识。

水龙头软管塑料包装袋使用了“”标识,软管螺帽使用了“樱花”文字标识。

用户使用手册正反封面均使用的“”标识,同时在上封面标有“樱花水暖”,底封面标有“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

吴卫明经营的华光灯具批发部,位于盐城市丰盛装饰城81005-81006门市(H),成立于2002年3月23日,主要经营灯具、电线、电工器材、水暖器材批发及零售等。

从2001年12月起,丰盛装饰城就要求经营者必须公平竞争,以质量、品牌、价格服务赢得顾客;

本市场所售商品要以新品、精品、名牌为主,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另查明,2005年3月7日,案外人黄浩华经核准注册第341954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多功能照明灯;

电灯插座;

车辆灯;

路灯;

圣诞树电灯;

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

水暖装置;

气体打火机;

恒温阀(加热装置零件)(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15年3月6日。

还查明,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前身为苏州工业园区樱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0日,同年11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33万人民币,由案外人屠荣灵、黄浩华投资设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家用电器、照明器械及装置、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

2005年8月18日,黄浩华许可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使用第3419541号“”商标。

2008年6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53号樱花卫厨公司诉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于2008年12月17日判令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40万元。

2009年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09)苏民三终字第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于2009年4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案外人屠荣灵、黄浩华投资成立,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消毒柜、家用电器、燃气用具及安全附件、各类灯具和插座、太阳能热水器、塑胶给排水管、水暖器材、气体打火机、五金交电、电工器材、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

其中山分公司即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负责人屠荣灵,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日,注册资本50万元,由案外人余良成、韦长波共同投资设立,经营范围包括集成厨房设备、厨房电器、水暖五金、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集成装饰材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由案外人屠荣灵、黄浩华、郑广军共同投资设立,经营范围包括集成家用电器、五金电器配件、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电工电料、水槽水暖装置、照明灯具电器、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同年12月23日,其出资股东变更为屠荣灵、郑广军。

2013年10月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3)苏知民初字第0322号樱花卫厨公司与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屠荣灵、余良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2月11日判令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

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

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

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第一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苏州樱花水暖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黄浩华、韦红,法定代表人为韦红,主要经营销售、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水暖装置、塑胶给排水管、采暖设备、恒温阀、热交换器、工程水道及配件、五金、水暖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卫浴系列产品、厨房燃气用具、家用电器、厨柜、集成吊顶等。

其分公司即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负责人为章斌,经营范围销售、生产、加工:水暖装置、塑胶给排水管、采暖设备、恒温阀、热交换器、工程水道及配件、五金、水暖配件、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卫浴系列产品、厨房燃气用具、家用电器。

2010年5月11日,苏州樱花水暖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苏州樱花厨电公司,但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并没有变更企业名称。

2013年9月22日,樱花卫厨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州樱花厨电公司提起企业名称登记异议申请;

2014年3月24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苏工商名争处字(2014)第03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要求苏州樱花厨电公司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苏州樱花厨电公司不服,于2014年9月12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知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驳回苏州樱花厨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苏州樱花厨电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之中。

此外,案外人屠荣灵、黄浩华于2009年5月8日分别注册成立苏州樱花厨房电子器具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外人郑广军、屠荣灵于2009年8月28日注册成立苏州樱花山水净化厨电有限公司;

案外人韦宏、黄浩华于2011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江苏樱花电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生产、销售“樱花牌”水龙头侵犯了樱花卫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樱花卫厨公司对第767197号“”、第767198号“”、第1209675号“”、第1209676号“”、第1251531号“”、第3126859号“”、第3126860号“”、第3126861号“”、第8574243“”、第8574244号“”,第8574245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在水龙头外包装纸盒、布包装袋、水龙头产品、软管塑料包装袋、用户使用手册等使用“”标识;

在软管螺帽使用“樱花”文字标识;

在镭射商标使用“樱花图形+樱花文字”的组合标识;

在外包装纸盒、用户手册使用的“樱花水暖”字样,起到了区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樱花”系列注册商标中对相关公众产生深刻印象,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是文字“樱花”。

经比对,“”、“樱花图形+樱花文字”的组合标识、“樱花水暖”等标识,与樱花卫厨公司的上述“樱花”系列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第34195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多功能照明灯、电灯插座等,并不包括水龙头等商品。

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在水龙头等厨卫商品上使用“”标识,超越了第3419541号“”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已不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使用“樱花”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最早在1995年就已注册,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

在苏州樱花厨电公司及其分公司于2009年成立之时,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信誉。

苏州樱花厨电公司的股东之一黄浩华,也是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均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将“樱花”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均在苏州樱花厨电公司成立之前。

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苏州樱花厨电公司明知不可以使用“樱花”作为企业字号,却仍然故意注册带有“樱花”字样的企业名称,并成立分公司,明显具有攀附樱花卫厨公司的商誉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樱花”牌水龙头使用“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企业名称,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责任形式。

(1)厘清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本案中,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系苏州樱花厨电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相应民事责任由苏州樱花厨电公司承担。

(2)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樱花卫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樱花卫厨公司未能提供具体的损失依据,亦未能提供被告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获利证明材料,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产品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及范围、苏州樱花厨电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酌定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3)关于企业名称的变更。

关于本案中的企业名称是否要变更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恶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可以判令停止使用或变更该企业名称。

本案中,苏州樱花厨电公司与樱花卫厨公司同处苏州这一行政区域,其经营的主要产品存在重合。

即使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不可能避免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判令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因苏州樱花厨电公司的企业名称争议正在行政诉讼之中,且樱花卫厨公司未主张变更其企业名称,因此本案不处理苏州樱花厨电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事宜。

(二)华光灯具批发部存在商标侵权行为1、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樱花”牌水龙头,构成商标侵权。

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侵犯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樱花”牌水龙头,构成商标侵权。

2、华光灯具批发部在店面招牌突出使用“樱花卫浴”、“樱花水暖”等字样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华光灯具批发部在其经营的门市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樱花卫浴”、“樱花水暖”等字样,该方式起到了区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3、华光灯具批发部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主要理由如下:(1)第34195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包括水龙头。

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在水龙头等厨卫商品上使用“”标识,已超越了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不属于合法使用。

(2)华光灯具批发部未能提供进货渠道。

华光灯具批发部虽然提供了销货清单,认为其销售的“樱花”牌水龙头是金鼎装饰城7号楼一楼7129、7130门市的经营者董维玉提供,但销货清单既没有董维玉的签名、盖章,又没有商品的具体名称,且销货清单上进货时间是在2015年11月16日,而公证保全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4年12月14日,故华光灯具批发部提供的销货清单不足以说明其进货渠道。

(3)华光灯具批发部明显有攀附樱花卫厨公司商誉的故意。

华光灯具批发部明知原告樱花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门市仅销售“樱花”牌水龙头,却在店面招牌突出使用“樱花卫浴”、“樱花水暖”等字样,明显具有攀附樱花卫厨公司商誉的故意。

4、责任形式。

(1)厘清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是独立的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产品也是独立的商标侵权行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唯一的联系点就是产品,双方并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仅仅这点联系不足以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数量和全部销售范围承担责任,销售者仅应对其销售的范围和数量承担责任。

本案中,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作为生产者,华光灯具批发部作为销售者,二者之间并无主观意思联络,缺乏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共同侵权要求的共同性,不构成共同侵权。

(2)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华光灯具批发部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不能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樱花卫厨公司未能提供具体的损失依据,亦未能提供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获利证明材料,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产品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及范围、华光灯具批发部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酌定华光灯具批发部赔偿原告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三)丰盛装饰城作为市场的管理方,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1、丰盛装饰城主体适格。

本案中,丰盛装饰城虽不是81007、81008门市的直接经营者,但其主体明确,因此属于适格主体。

2、丰盛装饰城作为市场的管理方,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本案中,丰盛装饰城不是侵权商品的直接销售者,而是市场的管理方。

丰盛装饰城与华光灯具批发部签订有《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经营户责任书》,要求被管理方华光灯具批发部必须公平竞争,以质量、品牌、价格服务赢得顾客;

所售商品要以新品、精品、名牌为主,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已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

樱花卫厨公司在公证保全侵权证据后,并未告知丰盛装饰城在其管理的市场内存在出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是直接将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形下,丰盛装饰城不存在为相关商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帮助相关商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樱花”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苏州樱花节能水暖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樱花”字样;

四、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五、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樱花”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六、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万元;

七、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八、驳回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33元,盐城市盐都区丰盛装饰材料市场华光灯具批发部负担967元。

华光灯具批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六项,改判驳回樱花卫厨公司对华光灯具批发部的诉讼请求。

具体事实和理由:1、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了第3419541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水暖装置,而水暖装置应该包括水龙头,故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2、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亦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3、其主营产品不是水龙头,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樱花卫厨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1、上诉人使用的第3419541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不包括水龙头;

上诉人及苏州樱花厨电公司、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2、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并没有超出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范围。

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丰盛装饰城提交答辩意见称: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表示认同,至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由二审法院依法审查。

二审中,华光灯具批发部提供以下新证据:樱花水暖洁具批发部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樱花卫厨公司质证后认为,该销货清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面载明的客户是丰盛张老板,且上面亦没有董维玉的签名及樱花水暖洁具批发部的盖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该证据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经办人的完整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载明的产品名称亦与被控侵权产品无法对应,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华光灯具批发部合法来源的抗辩是否成立;

3、一审判决确定的华光灯具批发部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其一,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第34195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虽然包括水暖装置,但并不包括水龙头。

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在水龙头等厨卫商品上使用“”标识,已超越了该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苏州樱花水暖台州分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华光灯具批发部销售侵犯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华光灯具批发部提出的第34195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的水暖装置,包括水龙头,其亦没有侵权的故意,故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二,华光灯具批发部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审阶段,华光灯具批发部虽然提供了销货清单,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该销货清单上的客户名称、品名均不能与本案的当事人及被控侵权产品一一对应,且没有经办人的签名及樱花水暖洁具批发部的盖章,故该销货清单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对于华光灯具批发部提出的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其三,一审判决确定的华光灯具批发部的赔偿数额适当。

本案中,樱花卫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华光灯具批发部因侵权的违法所得,一审判决遂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一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华光灯具批发部的经营范围及规模等,确定华光灯具批发部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华光灯具批发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华光灯具批发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