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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博品建材经营部、欧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12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博品建材经营部、欧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博品建材经营部,欧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嘉兴市顶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博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E3幢06号。

经营者:谢淑华,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华中,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新中建材商贸城内)。

法定代表人:李书军。

被告:嘉兴市顶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玲,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博品建材经营部、欧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嘉兴市顶王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案涉(2016)莱凤城证民字1181号公证书中所述的侵权产品(风扇和平板灯)】。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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