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卉,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3弄12号2。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