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45号原告:梅建云,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原告梅建云与被告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梅建云于2017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建云撤回对被告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梅建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