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1244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组织机构代码59042550-X。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华佳磨砂轮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渝州交易城)B区302栋15号,注册号500901600838586。
经营者:许华,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明灯,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华佳磨砂轮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