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龙电焊机厂,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城萌山路北首(338线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宝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华龙电焊机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华龙电焊机厂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济宁市嘉祥县,只有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以山东华龙电焊机厂生产并销售侵犯其ZL200410036435.8号发明专利权的逆变式电焊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应由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专利纠纷一审案件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