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5号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征、邓燕飞,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沈洁。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山市汇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