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13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桃源县盘塘镇益佰联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桃源县盘塘镇盘龙桥居委会桥*组。
经营者:王用文,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盘塘镇益佰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晨辉审 判 员 刘爱华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秀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