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5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104国道北复线官渎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德根。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现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