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8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陈玉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初13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维安,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玲,女,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缴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青审 判 员 :王凤云代理审判员 :吕荣桂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