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6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达志。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安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