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194号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3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芘丽芙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何威,董事长。
被告:苏州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658号3幢101、102、201、202。
法定代表人:吴丹尼,董事长。
第三人:何威,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
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芘丽芙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