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818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嘉欣,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嘉欣,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韩劲秋。
委托代理人樊晓倩,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宝丽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