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5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鑫鑫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张雪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合福,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鑫鑫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