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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存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3刑初107号
案件名称刘存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存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存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因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6年8月12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存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受理后,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晓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刘存强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制造印有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猫粮外包装,并销售给马佳(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刘存强于2016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存强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当庭认罪,表示以后合法经营,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请求法庭给予悔罪的机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性质、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身体健康情况较差,主动交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刘存强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制造印有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猫粮外包装,并销售给马佳(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刘存强于2016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马某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刘存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存强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存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当庭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存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

罚金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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