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272号之二原告:李益明,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诺迈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商河县尹巷镇王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系被告员工,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李益明诉被告济南诺迈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益明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益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益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