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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君昌、陈伟荣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刑终45号
案件名称苏君昌、陈伟荣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君昌,陈伟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4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君昌,男,1978年11月28日生,浙江省临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龚花,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伟荣,男,1985年9月19日生,浙江省临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君昌、陈伟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苏0411刑初79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君昌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苏君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君昌、原审被告人陈伟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66508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上诉人苏君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原审被告人陈伟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上诉人苏君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陈伟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予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缴纳罚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上诉人苏君昌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君昌撤回上诉。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刑初7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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