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27号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靖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谦,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复路金兴源调味品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广汇园商城***号***号。
经营者:张兴波,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农安县永安乡苏吉良子村毕家屯**组。
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金兴源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