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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泰鑫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民终53号
案件名称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泰鑫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泰鑫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泰鑫副食商店。

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2段**号底商汾酒山西名优特产泰鑫烟酒销售。

经营者:张丽斌,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现住该副食店内。

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泰鑫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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