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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05民初3377号
案件名称吴江市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江市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3377号原告:吴江市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传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嵩山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江市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宇公司)与被告苏州富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紫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被告富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专利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自助洗衣机主控电路板”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9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045431.X),并至今有效。

原告的该专利产品解决了现有自助洗衣机主控电路板的防水、防潮性能不佳的问题,以及无法设置杀菌消毒器件的问题。

2015年底,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在淘宝网站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原告对此进行了公证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富磊公司辩称,被告使用的产品未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的专利产品技术特征是公有的。

原告的产品有紫外灯电路,而被告使用的没有该技术特征,另外被告使用的产品是用一散热铁块发挥散热作用。

被告使用的产品并非被告自身生产而是通过合法采购所得,被告是向宁波正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被告在采购时也不知道该产品是否涉及专利侵权。

据被告了解,原告在申请专利之前也向该公司采购过同样的产品,被告采购控制电路板在原告专利申请之前,被告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已使用该产品。

综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专利收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发票等证据,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被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实,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故对其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名称为“一种自助洗衣机主控电路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涉案专利)由紫宇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15年9月2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20045431.X。

2016年7月13日,紫宇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2016年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相关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专利权评价意见:1、权利要求1-4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2016年7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作出(2016)苏吴江证经内字第617、618、619号公证书,对2016年6月29日下午在淘宝网上搜索富磊公司的主体资格、购买“富磊原装投币洗衣机控制箱”等进行了公证,在产品背面印有“富磊电器”字样。

购买产品花费425元,紫宇公司为上述保全公证支付了保全费3000元。

依据上述公证,紫宇公司起诉了富磊公司两个案件。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权利要求1-4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相关专利的授权条件。

因此涉案专利不应当予以专利权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江市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64元,由原告吴江市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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