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9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纺城西蒙照明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纺织城***幢*****号。
经营者:姬苏平,女,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勤,男,1980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该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纺城西蒙照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已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等计12000元(当即支付),故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案涉(2016)莱凤城证民字1171号公证书中所述的侵权产品浴霸和平板灯]。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