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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与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9221号
案件名称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与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9221号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住所地:意大利佛罗伦萨瓦德图那波尼。

法定代表人:LucianoRosiBelliere。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逢堂,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村二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孔泉。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以下简称“菲拉格慕公司”)诉被告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晖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菲拉格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诚晖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菲拉格慕公司诉称:原告于1927年在意大利设立,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奢侈品行业的全球领军企业之一,其所享有的SalvatoreFerragamo系列品牌的产品更是广泛应用于皮鞋、皮革制品、配件、首饰服装和香水等众多商品上,尤其是其生产的鞋子深受电影巨星的欢迎,被誉为“明星御用皮鞋匠”。

经中国商标局核准,原告已将“SalvatoreFerragamo”系列商标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其中第18类“”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G738418号、“”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G586543号、“”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1348052号;

在第25类“”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5150396号、“”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G1194932号、“”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1325769号。

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WWW.TMALL.COM的杰曼亚旗舰店中低价大量销售的多款皮带及宣传照片上使用了原告所享有的“”“”和“”商标作为明显的商品标识,还在网页宣传中大量使用“品牌源自意大利古罗马、意大利进口优质牛皮”等宣传用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和展示侵犯原告商标权利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3,039元,共计人民币353,039元;

3.被告在《知识产权报》等全国媒体上及在被告所经营的天猫商城WWW.TMALL.COM的杰曼亚旗舰店中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诚晖公司无辩称,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第515093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菲拉格慕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男式服装、女式服装、服装带、鞋、靴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第G119493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菲拉格慕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服装带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8日。

第1325769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菲拉格慕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男式服装、女式服装、服装带、鞋、靴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第G73841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菲拉格慕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

第G586543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菲拉格慕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及人造皮革、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小皮革制品、钱包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4日。

2015年7月10日,菲拉格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龙洲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公证人员在该公证处对郭龙洲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保全证据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点击进入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tmall.com”,点击“请登录”,输入登录名及登录密码;

在页面搜索栏输入“杰曼亚旗舰店”,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该页面顶端显示有“杰曼亚旗舰店”字样,点击“本店所有商品”,进入与之链接页面可见,部分皮带产品图片显示皮带扣为横向两两相对的“”标识,皮带上亦显示有“”标识;

点击有“杰曼亚男士皮带真皮腰带男平滑扣商务休闲百搭裤带青年潮流纯正”字样的图片,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显示“月销量:409”“累计评论:8619”等字样;

点击“立即购买”并“提交订单”,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后,点击“确认付款”;

点击“查看已买到的宝贝”,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点击“订单号1146336034163616”后的“订单详情”,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

返回店铺首页,将光标移至“杰曼亚旗舰店”处,点击“工商执照”后的图标,显示该天猫网店经营者为诚晖公司。

2015年8月27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19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均系郭龙洲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相关页面截屏打印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为现场所取得的;

公证书所附的录像为公证处人员所拍摄,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5年7月13日,配送公司将标有“中通速递”字样,单号为“718927261132”的包裹送至公证处,郭龙洲当场进签收并拆封了该快递包裹,内有一个盒子、一个袋子,盒子内放有一条皮带、一张“合格证”,公证人员对郭龙洲签收快递和拆封验货的过程和快递包裹内的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并将封存物品拍照后交郭龙洲取走保管。

2015年8月27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20号公证书,证明郭龙洲的上述行为是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是公证人员在保全证据现场拍摄所得,照片显示内容与保全证据现场情况以及相应物品情况相符。

2015年7月13日,郭龙洲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确认收货”的操作。

2015年8月27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521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系郭龙洲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操作公证处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相关网页以屏幕截图方式保存后打印所得;

上述打印件内容与互联网上相应网页内容相符。

经当庭查验公证保全实物封存完好,开拆公证封存物可见内有:皮带一条。

菲拉格慕公司当庭表示,被控侵权商品的皮带扣、皮带上均有“”标识,与菲拉格慕公司的第1325769号“”、第5150936号“”、第G1194932号“”、第G738418号“”、第G586543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皮带包装盒正面、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的吊牌上均显示有“JEMENYO”“杰曼亚”字样,合格证的背面显示有诚晖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庭审中,菲拉格慕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诚晖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以及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的商品展示页面中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诚晖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的网页宣传中大量使用“品牌源自意大利古罗马、意大利进口优质牛皮”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菲拉格慕公司主张诚晖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53039元,并提供了发票号码为36306957、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以及《特别授权委托书》和发票、进账单、收据等,记载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收到“菲拉格慕”系列案件律师服务费40万元等内容。

另查:诚晖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1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为皮革服装制造、皮箱、包(袋)制造、箱、包批发、零售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封存物、发票、授权委托书、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菲拉格慕公司是第5150936号“”、第G1194932号“”、第1325769号“”、第G738418号“”、第G586543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菲拉格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的“杰曼亚旗舰店”天猫店铺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并通过支付宝向该卖家付款,随后收到该卖家快递邮寄送达货物的全过程均有公证书予以证实。

经查,涉案的“杰曼亚旗舰店”天猫店铺的经营者为诚晖公司,公证封存实物的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上均显示有“杰曼亚”字样,合格证背面记载有诚晖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举证期限内,诚晖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公证书,故本院对涉案“杰曼亚旗舰店”天猫店铺是由诚晖公司经营,且被控侵权商品是由诚晖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诚晖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皮带,与涉案第5150936号“”、第G1194932号“”、第1325769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25类的“服装带”商品相类似。

被控侵权商品的皮带扣、皮带上均有“”标识,同时,涉案“杰曼亚旗舰店”天猫店铺网页中部分皮带产品图片的皮带扣和皮带上亦显示有“”标识,与菲拉格慕公司第5150936号“”、第G1194932号“”、第1325769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材质、做工、包装及售价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害了涉案第5150936号“”、第G1194932号“”、第13257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举证期限内,诚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以及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中使用的涉案商标标识经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诚晖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以及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中使用的涉案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菲拉格慕公司享有的第5150936号“”、第G1194932号“”、第13257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菲拉格慕公司的第G738418号“”、第G586543号“”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为第18类皮革制品、钱包等商品,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皮带并非同一类别,故被控侵权商品不属于侵害第G738418号“”、第G5865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诚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中,菲拉格慕公司主张诚晖公司在其开设的涉案“杰曼亚旗舰店”天猫店铺的网页宣传中大量使用“品牌源自意大利古罗马、意大利进口优质牛皮”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菲拉格慕公司的注册地为意大利,虽然诚晖公司在其网页宣传中并未明确指明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菲拉格慕公司系列品牌的商品,但在其网页的部分产品图片上有明显的“”标识,结合菲拉格慕公司系列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诚晖公司所宣传的商品为菲拉格慕公司系列品牌的商品,且诚晖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生产、销售商品的来源和材质,故诚晖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故本院认定诚晖公司在其开设涉案“杰曼亚旗舰店”天猫店铺的网页宣传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菲拉格慕公司要求诚晖公司在《知识产权报》等全国媒体及诚晖公司所经营的“杰曼亚旗舰店”天猫店铺中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菲拉格慕公司未能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诚晖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确已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现菲拉格慕公司要求诚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菲拉格慕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和公证购买费用有相关票据和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主张的律师费等虽然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但并未证明仅针对本案发生,故本院对该费用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因菲拉格慕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数额,或诚晖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为国际知名品牌、影响力较大,正品的售价较高,诚晖公司的侵权形式为生产并在天猫店铺中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虚假宣传,侵权期间较长、被控侵权商品种类和数量较多,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诚晖公司侵权赔偿数额为350000元(含合理费用)。

诚晖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已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杰曼亚旗舰店”内使用侵犯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享有的第5150936号“”、第G1194932号“”、第13257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杰曼亚旗舰店”网页宣传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经济损失35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96元,由被告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诚晖皮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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