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1号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右炮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杰斯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二号。
法定代表人:洪凡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安多吉,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桦轩,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帕杰斯油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帕杰斯油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