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溪县凤城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专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阳光城58—**号。
经营者:陈荣昌,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泰然,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溪县凤城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专卖店因与被上诉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溪县凤城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专卖店以其同意按照一审判决确定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溪县凤城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专卖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溪县凤城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专卖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安溪县凤城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专卖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