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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夏夫与永康市超火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037号
案件名称王夏夫与永康市超火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夏夫,永康市超火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037号原告:王夏夫,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超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金村。

法定代表人:池意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斌,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夏夫为与被告永康市超火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2月8日,原告王夏夫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7年2月9日,原告王夏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夏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夏夫负担。

原告王夏夫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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