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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越强与中山市东区康泰药店、黄乐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2674号
案件名称黄越强与中山市东区康泰药店、黄乐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越强,中山市东区康泰药店,黄乐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674号原告:黄越强,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区康泰药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夏洋街87号首层4-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T。

投资人:黄乐诗,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黄乐诗,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黄越强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康泰药店、黄乐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黄越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越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越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计1837元,由原告黄越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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