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674号原告:黄越强,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区康泰药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夏洋街87号首层4-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T。
投资人:黄乐诗,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黄乐诗,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黄越强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康泰药店、黄乐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黄越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越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越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计1837元,由原告黄越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