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03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盛水暖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盛水暖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2017年3月6日,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计1264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