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雪飞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北路**号。
经营者:余涛,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峰,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雪飞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