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初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民分店,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张湾村。
负责人:张艳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民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