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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嘉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200号
案件名称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嘉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嘉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200号申请人: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安德里亚·彼得·罗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嘉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7号北塔楼2楼25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嘉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已经被天津新港海关扣留的由被申请人烟台嘉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涉嫌侵权的价值236000元人民币的丝网产品(集装箱号MSKU5197388),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津新关知字[2021]032号)扣留的7367千克的勾花网产品。

对此,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向本院提交的保全担保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天津新港海关扣留的烟台嘉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勾花网共计7367千克(货物概况见附录)。

案件申请费1700元,由布鲁克(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赵宇卓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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