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初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瑾瑾,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当涂县提署路龙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623号。
经营者:汤纪龙,该店业主。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当涂县提署路龙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