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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兴市中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82民初823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兴市中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泰兴市中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23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中大手机卖场,住所地泰兴市。

经营者:周美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中大手机卖场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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